《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23年2月10日经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2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日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参加会议和依法履职做好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发送市人大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讨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召集本组代表的审议活动,处理小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拟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市人大代表中产生。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大会各代表团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建议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七)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对重大专门性问题,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专门性问题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主席团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当书面请假,会前经原选举单位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会议期间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秘书处批准。
市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市人大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级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二)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县(市、区)长;
(四)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常委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政协咸阳市委员会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成纸质或者电子简报印发会议,根据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可以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
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八条 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代表团审议议案时,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选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业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机关或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市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十七条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后应当作出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交代表团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内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候选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市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根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和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会议决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听取各代表团关于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汇报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范围包括:
(一)有关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国家方针、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人大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五十八条 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各项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以及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事项,由全体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电子表决器方式、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审议时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表决。
第六十七条 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未获得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或者调整,报告修改后由主席团再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具体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十章 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选举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咸阳人大网站和咸阳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刊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咸阳发布)
(责任编辑:黄莎 审核签发: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