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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敬畏,让《献血法》给生命带来更多温暖和幸福

2024年04月02日 11:06:20 | 来源:咸阳视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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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咸阳》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献血法》既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献血法》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还详细规定了血站的法律责任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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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怀大爱,心存敬畏。对血站和医疗机构详细规定法律责任,就是对血站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采供血工作规范和行为约束,一定要高度重视,依法采供血,让《献血法》给生命带来更多温暖和幸福。

《献血法》第十八条是对非法采集血液等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公民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进行血液买卖的行为,要视情节分别给于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既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国家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标准,以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4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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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第十九条是关于血站违反有关规定,给献血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献血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成立的血站在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以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献血法》第二十条是关于临床用血在包装、储存和运输环节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献血法》第二十一条是关手血站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应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规定。《献血法》第十条规定,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要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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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献血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对于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应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献血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献血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献血、用血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第397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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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无偿献血公益事业持续发展,为保障临床患者输血康复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相信血站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都会自觉遵守《献血法》,牢记责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投身无偿献血公益事业发展中体现人生价值。

(来源:咸阳市中心医院)

(责编:张优美  审核:韩芳   签发:吕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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